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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有一条银行圈的新闻,看完让人血压直接上来了。万上午存进银行,下午就没了,储户还要承担80%的责任!

一对老夫妇,辛苦一辈子将攒下来的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当地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而银行职员王某用手段,把这些钱都私自转走!

储户自然是把银行告上法庭,结果你猜法院怎么判?储户自己有80%的责任,银行只承当两成!

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储户丁阿姨先期起诉其中万元,清徐县法院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

这样的判决,让小老百姓怎么敢把钱存在这样的小银行?

我们来看看来龙去脉。

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

储户先期起诉万

银行被判担责两成

据上游新闻报道,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年4月,丁阿姨委托律师对先期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阿姨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而银行职工王某因为此事被公诉,一审二审都判了无期。

两张业务单上,收款人一栏本应填写丁阿姨名字,王某某却填入了其父亲名字,收款人账号一栏亦是空白,清徐农商行均予以受理。

一辈子的血汗钱被银行职员取走,丁女士称为此得了高血压,一直反复住院。他们全家也是心力交瘁,“现在路过银行心里面就难受。”

储户被判担责八成,已上诉

11月5日13:2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事件的当事人在头条发文,称: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下为全文内容:

网友大家好,我是媒体报道中的储户,今年9月份,山西省清徐县法院对先期起诉的万一审判决认定,我们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父母辛苦一辈子将攒下来的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我们这里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是相信银行,才把钱存进去。

在存入万一年定期存款后,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我母亲的定期存单和身份证,然而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王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了。

王某取款的时候,个人业务凭证上填写的客户信息是错的,汇款人填他父亲,受理单上的电话和我们预留也不一致,账户不填,这样漏洞百出的业务就因为本行员工办理被受理,把钱转走了。然而清徐法院却认为是“误填”,银行基本没什么过错。

这难道不是银行的责任么?

我们认为,是银行没有守住底线防线,未尽到审核核实的责任义务,是存款丢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我们和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银行职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违规操作私自把钱取走,损失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这万的判决,让我们体会不到法律的基本公平正义,颠覆了对公序良俗的认知,八二的责任划分依据是什么?感觉判决就是处处为农商行开脱,加重我们这样弱势群体的义务,给我和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当初先起诉万就是因为清徐农商行在当地颇有影响力,盘根错节,怕得不到公平公证的判决。从目前情况看,剩余的万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敢起诉吗?结果可想而知。也希望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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