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会因为造假方的行为隐秘而作出错误裁判,法官成为被“坑”对象,国家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

12月15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为虚假诉讼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李某各罚款6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基本案情

李某、陈某原为夫妻,李某曾租赁王某的房屋,用于开办塑料公司,二人离婚时,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享有公司50%的股权,在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清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陈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62万元。因李某与陈某已离婚,陈某享有塑料公司50%的股权,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陈某与李某共同承担62万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王某与李某的言行违背常理,李某对王某主张的事实极度认可;李某在年已注销了塑料公司,而在年4月15日出具的承诺书中却将租期延续至年4月25日,明显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对于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王某和李某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王某和李某系亲属关系,在陈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执行过程中,王某提起本案诉讼,不能排除与李某恶意串通的嫌疑,涉嫌虚假诉讼。

该案当事人为了达到其规避履行义务的目的,指使他人假扮成其债权人,在虚假诉讼中作为其原告,合唱“双簧”,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该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当事人可能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而第三人却会因此而失去相同的财产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法官抽丝剥茧,层层揭开虚假诉讼的隐秘“面纱”,避免了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守护了司法权威,也让无中生有、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年12月17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上,认定10起民事案件为虚假诉讼,决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审判职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专门职能,民商事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参与,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当事人服判息讼,司法权威得以彰显。而虚假诉讼却让司法权威受到极大损害,加剧了社会诚信危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虚假诉讼已然成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过街老鼠”。

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年9月21日,太原中院对“严守审判纪律、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工作做出部署,出台《工作方案》,旨在用好法治管控“利器”,亮出“双刃剑”,使两级法院既要有敢于刀刃向内、从严治警的勇气;也要有刀刃向外,与破坏诉讼生态的虚假诉讼坚决说“不”的魄力。

在谈到如何“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时,太原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于昌明说到: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进一步增强正义感、群众观,常怀敬畏之心,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照虚假诉讼的特征加以甄别,必要时深入一线调查了解案情真相,让虚假诉讼在法官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要建立预防和严惩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对内严守审判纪律,对外严惩虚假诉讼”的诚实守信诉讼新生态;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调,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定性、查处、移送等方面下足功夫,用好手段,达成共识,提升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达到广大诉讼参与人不敢、不能、不想虚假诉讼,诉讼生态得以不断优化的目的;要加大宣传力度,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和社会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看到太原法院优化诉讼生态的决心、信心、毅力和成效,塑造良好司法形象,为服务保障省、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太原法院的新担当新贡献。

原标题:《向假官司“亮剑”!》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4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