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禁牧

严禁焚烧秸杆废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山区林区封山禁火、禁牧工作,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年11月1日起至年6月15日,对全县山区乡镇(清源镇、马峪乡、东于镇)所有林区实行封禁;平川乡镇严禁焚烧秸杆废物。

二、确实需要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一律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进入林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三、坚持依法用火、依法管火、依法治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开山放炮;

(二)吸烟、野炊、烤火、狩猎;

(三)烧垃圾、烧草、烧秸秆等烧荒行为;

(四)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烧灰积肥,堆放秸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五)产生火灾隐患的其他行为。

四、森林防火区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林业及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严格执行值班、带班、巡护制度,重点地段设卡管理,严密监视火情动态,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扑灭,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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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徐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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