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年经济适用房申购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结合当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结合我县目前经济适用房的存量和申购情况,结合我县当前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买房,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为促进保障房申购工作更贴近实际情况、更方便群众申购办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购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县情,分步解决的原则;困难优先解决的原则,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力争应保尽保,积极改善我县居民的居住环境。
二、申购条件细则
(一)经济适用房申购范围:具有清徐县居民户口和居住证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安置住户(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开发区内整村搬迁的安置户、地质灾害搬迁的安置住户、煤矿沉陷区治理的安置住户、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户),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清徐县在册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住房困难职工。
(二)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未婚单身人员申请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丧偶、离婚的申请人离婚证和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申购前一个月的月底前。
(三)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在太原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虽已享
受过一次住宅福利分配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一次公有住房、购买过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一次商品住房的家庭,但现家庭人均住房居住建筑面积不达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须低于3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均可以再申购经济适用房。不再核查宅基地情况。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商品房,福利分配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年收入须低于元。
(六)拆迁安置住户(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开发区内整村搬迁的安置户、地质灾害搬迁的安置住户、煤矿沉陷区治理的安置住户、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户)可以先购买后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
(七)在清徐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住房困难职工和在企业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在我县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符合住房及收入的条件要求。
(八)属于引进的科技人才和无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优先从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中予以安排申购。
三、申购手续
(一)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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