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网
近日,“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山西清徐农商行被判担责两成,储户担责八成”一事引发 年,清徐农商行信贷员王某某,也是丁阿姨的外侄女婿,两次找到丁阿姨,说单位有万理财任务,让她帮忙。随后,丁阿姨分两次在该银行存入万和万用于理财。
年3月7日,王某某再次找到丁阿姨,希望继续存款帮助其完成任务。随后,丁阿姨将理财产品及利息所得万存入清徐农商行。另外,还存入万的活期,同之前的万(共计万)一起转为定期,帮助王某某完成任务。
几天后,丁阿姨没有拿到礼品,甚至连存单也没有拿到。于是她找王某某要存单,其以存单锁在单位、管理人员请假等理由推脱。
丁阿姨感觉有点不对,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
年5月初,丁阿姨将此事反映到清徐农商行,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
该行相关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视频。对于上述万的银行回单,清徐农商行人表示两张回单都系伪造。
丁阿姨难以接受清徐农商行的回复,年12月投诉到山西省银监局。
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对于上述回单问题,山西银监局回复称,“经询,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农商银行员工,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
为追回不翼而飞的存款,丁阿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先期的万的民事判决中,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认为,丁阿姨应负存款损失的主要责任,银行负次要责任。
法院指出,丁阿姨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虽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山西清徐农商行被判担责2成
另外,法院指出,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王某2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故银行在本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对丁阿姨存款被王某某支取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先期万的存款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农商行支付丁阿姨损失共计万,其余万由丁阿姨自己承担。
不过,丁阿姨及家人不服上述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相关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因此,作为清徐农商行职员的王某某不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本身就违反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对这种行为监管不利,银行有错在先。加之王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银行对这种违法行为没有监管到位,也存在过错。
天眼查显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柳林县鑫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8%;第二大股东为柳林县兴家沟煤矿凌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6.2%;第三大股东为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4%。
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山西清徐农商行被判担责2成
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银罚字〔〕第18号)显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人民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对单位罚款合计22.7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合计3万元。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jc/8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