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要忌口什么 http://pf.39.net/bdfyy/bdflx/190322/6985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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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山西的丁女士出于好意,帮自己的外侄女婿王某某完成银行的任务,先后多次把万现金存入清徐农商银行。
谁知道就是这个请求自己帮忙的外侄女婿王某某把这一大笔钱分多次取走,用于偿还自己欠下的外债。
照理说银行的员工监守自盗,银行应该负有很大的责任。因为这么大额的款项被转走,如果是非本人到场的情况下,即使办理人持有储户的身份证、存单,银行工作人员还是要通过电话与储户进行核实。而丁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钱被转走了,银行在流程上是错误的。
为了追回存款,丁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先期万的民事判决中,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认为,丁女士应负存款损失的主要责任即80%,银行负次要责任即20%。也就是说这万的损失,丁女士要承担万,银行承担万。
这让丁女士一家不能接受,自己蒙受了巨大损失,却还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实在是想不通。而且还有万待追回,按照这个判罚,自己岂不是要承担.4万的损失。
其实丁女士做得最错的就是相信了王某某所说,由他拿着存单和丁女士的身份证去领取银行的礼品。但两人没有相关的证据去证实这件事的真实性。所以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后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故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王某某因为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并被没收全部财产,但想要追缴回全部损失是不可能了。对于这件事,网友们也是持有不同的观点,有支持丁女士继续追责的,也有支持法院判决的。甚至还有人说万一两人是一伙的呢?
朋友们,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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