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清徐县保障性住房申购实施细则
为扩大保障性住房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切实解决我县中等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实改善我县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结合当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结合我县目前保障房的存量和申购情况,为促进保障房申购工作更贴近实际情况,更方便群众办理,更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购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解决我县中等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达到应保尽保、住有所居的目的。
二、申购范围和申购条件细则
(一)申购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范围:具有清徐县居民户口和居住证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安置住户,在清徐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住房困难职工。
限价房申购范围:具有清徐县居民户口和居住证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安置住户,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清徐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住房困难职工。
(二)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细则
1.必须符合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购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范围:具有清徐县居民户口和居住证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安置住户(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开发区内整村搬迁的安置户、地质灾害搬迁的安置住户、煤矿沉陷区治理的安置住户、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户),清徐县在册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住房困难职工。
限价房申购范围:具有清徐县居民户口和居住证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安置住户(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开发区内整村搬迁的安置户、地质灾害搬迁的安置住户、煤矿沉陷区治理的安置住户、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户),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清徐县在册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住房困难职工。
2.单身家庭申请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未婚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3.无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居住建筑面积不达标的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须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申请限价房的须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和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商品房)。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5.已享受过福利分配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能再申购限价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购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
6.申购限价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年收入须低于元,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年收入须低于元,申购限价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单人家庭年收入须低于元。
7.拆迁安置住户(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开发区内整村搬迁的安置户、地质灾害搬迁的安置住户、煤矿沉陷区治理的安置住户、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户)必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
限价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户的异地安置房,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一户可购置一套安置房;另外与父母同住且户口在同一户籍上的已婚子女可按拆迁安置住户对待;与子女同住且户口在同一户籍上的父母(公婆、岳父母)也可按拆迁安置住户对待。
实施异地安置后,原属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确权登记后绝不能新建、扩建、改建。
8.在清徐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住房困难职工和在企业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和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符合住房及收入的条件要求。若为非清徐户籍,要求符合收入条件,且在太原市范围内无住房、无宅基地。
9.年申报徐沟镇同济苑小区限价房和清华苑三期限价房,但在摇号确定房号后弃购或轮候过程中弃选房的家庭,本次可以申购保障房,须重新提供资料;在年徐沟同济苑小区限价房摇号分配中,轮候未选上房的轮候对象本次可以申购保障房,年度后申购的须重新提供资料。
三、申购手续
(一)申请人从清徐房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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