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年4月30日19时40分许,张某强驾驶电动车沿云支-孟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木庄路口北时被大风刮倒的路东侧的杨树砸倒,致张某强受伤及电动车损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并公交认定()第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强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走时,被大风刮倒的杨树砸倒,属交通意外。事发地公路边沟以外的土地属东木庄村委会所有。
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谁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清徐县林业局是树木权属的确定人,在庭审中,清徐县林业局明确表示,事发地树木不属于林业局组织栽种和管理,表示按《公路法》的规定事发地树木的管理人属于公路管理机构,而事发地的公路管理机构为清徐县交通局,清徐县交通局没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事发地树木属于他人所有或管理。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基数标准组织实施。清徐县林业局的确权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清徐县交通局承担。
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东木庄村委会、清徐县林业局对事发树木享有所有、管理职责,因此张某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原告张某强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7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拖车费元=.7元,由清徐县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清徐县交通局提交了一份编号为×××《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证据系复印件。上诉人以此证明涉案树木产权属于东木庄村委会。被上诉人张晓某质证认为,该证据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有异议;另外该证据针对的是西谷村村委会,与东木庄村委会无关。被上诉人东木庄村委会质证认为,该证据只是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也证明不了案涉树木是我村的。被上诉人清徐县林业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内容也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清徐县交通局主张造成被上诉人张某强伤害的树木系被上诉人东木庄村委会所有,就其主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确权主体清徐县林业局的陈述,从而认定上诉人为责任主体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清徐县交通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清徐县交通运输局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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