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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清徐县男子高某某一家四口生产、销售假冒碘盐案。在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迎泽区法院院长田志勇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加林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发表意见。

年3月至9月,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52岁的高某某购进30吨精制工业盐、一台全自动包装机和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空包装袋等,与妻子高某梅、两个儿子高某和贾某,将工业盐分成小袋灌装到海藻碘盐包装袋内,销往我市一些饭店和商店。

案发后,相关部门查证共有14家商户购买了假冒碘盐,并先后查扣了一批工业盐,追回了部分假冒碘盐。经检验,假冒深井海藻碘盐中氯化钠、亚铁氰化钾、碘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

迎泽区检察院认为,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同时,4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盐产品流入市场,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和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即,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迎泽区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可从宽处罚。法庭当庭判处4名被告人刑罚,支付销售数额10倍的赔偿金即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是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在一个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民生保障的底线。迎泽区人民法院和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迎泽区人民法院、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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